□本報見習記者王春
  本報通訊員華萱
  購買“新車”不到兩個月出現3次油泵故障,4S店銷售明細出現兩次購車前的維修記錄,車輛中遺留的“他人”臨時牌照顯示為同一輛車。這些奇怪事都讓許先生趕上了,他認為自己花費近70萬元購買的路虎新車其實是一輛二手車。法院審理後,判令經銷商雙倍賠償。
  2011年11月,許先生以58.4萬元購買了一輛路虎神行者越野車,另支付保險費、車輛購置稅、貸款風險金等共計11.6萬元,併在車行出具的結算單、新車交接單上簽字確認。2013年初,許先生在對車輛進行例行保養時,從另一家車行的路虎維修站電腦系統中發現,他的愛車在購買前竟然已有兩次維修記錄,而且與自己送修的原因相同,都是因低壓油泵出問題導致車輛無法啟動和熄火,他懷疑該車存在質量問題。
  之後,許先生又有重大發現,他從車子里無意看到了一張機動車臨時移動證,發證日期為2011年10月9日,機動車所有人是王某,記載的車輛品牌型號及車輛識別代號與自己的愛車一致。許先生頓時明白了,原來這根本就不是新車,但多次與車行所在的溫州某汽車公司協商退車事宜均被拒絕。無奈之下,許先生訴至法院,要求撤銷汽車銷售合同,並由溫州汽車公司退一賠一,賠償134萬餘元。
  經法院調查,許先生購買的車並非溫州汽車公司直接從廠家進貨,而是從杭州某汽車公司購得,杭州汽車公司則是從寧夏某公司購得。
  面對車輛存在質量問題的指摘,溫州汽車公司辯稱許先生提出質量異議後,上述車輛分別於2012年7月3日、9月5日在相關4S店檢測,均未發現質量問題,該車輛不屬於二手故障車,也不存在嚴重質量缺陷等應當退回的情形。除了一口否定存在質量問題外,溫州汽車公司還表示對車輛交付前存在的瑕疵並不知情,不存在惡意隱瞞汽車缺陷、將二手車作為新車賣等欺詐行為。同時,經溫州汽車公司申請,法院同意追加杭州及寧夏的兩家汽車銷售公司為被告。
  杭州的這家公司已經被清算註銷,最終原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追加為被告,其答辯稱溫州公司只是表達購車的意願並咨詢相關問題,原公司和溫州公司沒有簽訂買賣合同。寧夏汽車公司則表示他們將車出售給林某時並不存在質量問題,即使以後出現問題,也有可能是由於加錯油、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。
  如此複雜的環節讓許先生始料未及,對於那張臨時移動證,法院進一步查明,涉案路虎車曾於2011年10月9日銷售給王某。同年10月14日,該車在河南進行拆裝油箱清洗、清洗噴油、更換柴油濾芯,在維修時車輛里程錶顯示的里程為1396km。同年10月18日,該車在寧夏檢查車輛無法啟動、更換低壓油泵問題,這次維修時顯示里程為1750km。也就是說,在許先生買車的1個多月前,路虎車就已經賣給了別人,而且在千里之外的河南和寧夏兩地都有維修記錄。
  基於上述事實,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根據2009年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相關規定,判令溫州汽車公司退還許先生扣除車輛折舊費後的購車款,並賠償許先生58.4萬元。溫州汽車公司不服,提出上訴。浙江省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後,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  ■以案釋法
  經銷商負有瞭解產品來源義務
  法院認為,溫州汽車公司作為專業的汽車經銷商有義務且完全有能力,全面、準確地瞭解其所售路虎車的真實信息,並如實地告知許先生。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,消費者購買後發現汽車是使用或維修過的,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,則構成銷售欺詐。由於溫州汽車公司未就車輛的真實情況向許先生履行告知義務,其主張不知道也無法知道車輛系二手車的觀點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,溫州汽車公司應履行“退一賠一”義務。
  關於退款及賠償的金額,許先生購車時共支付70萬餘元,其中車輛價款為58.4萬元。車輛購置稅的納稅人是原告本人,根據相關規定,原告可到國稅部門辦理退稅手續,退稅金額將會按車輛使用的時間計算。許先生從2011年11月19日購買車輛使用至今已近29個月,法院酌情參照車輛損失保險全損理賠的月折舊率0.6%計算折舊費,並從退車款中扣除。
  (原標題:新車“不新”經銷商雙倍賠償)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nv58nvcwim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